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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促进全省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中科服    发布时间:2020-05-19    文章分类:行业动态     分享: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促进全省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雄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关于促进全省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3月15日

 

关于促进全省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省委九届六次、七次、八次全会有关决策部署,加快解决我省社会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促进全省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大扶持培育力度,提升社会组织发展质量

(一)进一步优化发展结构。大力发展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鼓励在街道层面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重点培育科技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对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从成立的必要性、发起人的代表性、会员的广泛性等方面认真审核,业务范围相似的要充分进行论证,严格控制数量。加强年检年报、等级评估、随机抽查,推动作用发挥不明显、自身建设问题突出的社会组织进行优化重组。(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

(二)重点打造品牌社会组织。以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为抓手,开展社会组织品牌创建活动,每年省级打造10家以上社会公信力强、在全国有较高知名度的社会组织;各市分别打造10家以上在全省有较大影响力、群众充分认可的社会组织。抓点促面,带动全省社会组织服务能力有效提升。(牵头单位:省民政厅;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

(三)全面落实各项培育扶持政策。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民政、发展改革部门要研究制定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具体办法;财政部门要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资金支持力度。对涉及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等公共服务项目,按照市场规则,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中获得3A以上等级的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资格。逐步加大对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的政策、资金支持,推动社会组织主动创新服务,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开展社会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省有关部门)

(四)加快建立社会组织孵化体系。按照政府提供办公场地、委托社会组织运营的模式,省级建设社会组织孵化中心,各市、县参照建设社会组织孵化基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引入社会资金等方式提供资金保障,逐步建成覆盖省市县三级的社会组织孵化培育体系。中心(基地)向入驻的初创社会组织提供为期1年的免费办公场地支持和党建咨询、专业培训、项目指导、公益创投等专业化服务,以严格规范的管理带动入驻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牵头单位:省民政厅;责任单位:省机关事务局、省财政厅)

(五)注重加快人才培养。把社会组织人才纳入全省人才工作体系和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推进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加快实现职业化和专业化。畅通社会组织人才评价渠道,对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执行相同或相近专业的职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定等政策;在公务员招考等选拔考试中,按有关文件要求将社会组织工作经历认定为基层工作经历;研究制定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薪酬指导标准,提高岗位吸引力;加强与全国知名高校及社会组织的工作对接,通过学习培训、项目合作、对口支援等方式,全力打造素质过硬的社会组织人才队伍。(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等省有关部门)

(六)全力支持雄安新区社会组织发展。指导雄安新区制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允许雄安新区成立的社会组织直接冠以“雄安新区”字样;允许以“雄安新区”冠名的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在全国范围吸收会员、开展活动,吸引国内外知名专家、知名企业和其他资源集聚雄安新区,助力雄安新区发展;稳步推进符合条件的产业技术社会团体进行登记。打造新区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为社会组织建设提供孵化基地、展示交流、信息沟通等“一站式”服务,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培育扶持一批经济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志愿服务类、环境保护类社会组织,服务雄安新区高标准规划建设和高质量发展,为全省社会组织当好典型示范。(牵头单位:雄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二、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确保正确发展方向

(七)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制。加强省市县三级社会组织党委机构建设,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理顺省属社会组织党组织管理体制,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负责,接受省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党工委指导;直接登记和完成脱钩任务的全省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省社会组织党委负责;社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街道(乡、镇)和社区党组织实施兜底管理。依托文联、社科联、科协等单位,条件成熟时成立枢纽型社会组织党组织,负责指导会员单位做好党建工作,直接管理部分社会组织党组织;探索依托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枢纽型社会组织建立行业党组织,负责指导本系统本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接受同级社会组织党委领导。(牵头单位:省民政厅;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等省有关部门)

(八)持续提升社会组织党建“两个覆盖”质量。推动社会组织与党组织同步审批、同步年检、同步调整。社会组织换届改选、培育扶持、评估评优等工作中,要将党建工作纳入前置掌握、关联限制和考核指标范围。对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社会组织,采取建立联合党组织或选派党建指导员等方式开展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成立正式党组织。已成立党组织的,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引导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引导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省社会组织党委每年开展一项社会组织“听党话、跟党走、感党恩、对党说”主题活动。加强社会组织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鼓励社会组织负责人兼任党组织书记,注重在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层和业务骨干中发展党员。建立党务工作者人才库,注重从退休和不担任现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具有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资格的党员中选聘党务工作者,到社会组织承担党建工作职责。(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九)着力完善党建工作保障机制。建立多渠道筹措、多元化投入的经费保障机制,将社会组织党委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地方应当研究制定社会组织党建经费保障办法,采取多种方式对社会组织党组织活动经费、党组织书记以及党建指导员工作补贴给予必要支持。条件成熟时在社会组织相对集中区域统筹建设党群活动服务中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帮助党员较多、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建设相对固定的党建活动场所,打造一批可看可学可复制的党建示范点。(牵头单位:省民政厅;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

三、强化社会组织综合监管,防范化解各类风险

(十)严格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对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依法依规联合进行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强化社会组织负责人过错责任追究,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责令撤换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严格落实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加强对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明确各有关部门监管责任,确保脱钩不脱管;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设立分支机构的监管力度,严格清理规范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加快社会组织法入库建设,加强民政、税务、市场监管、公安、司法、金融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推“互联网+”在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中的广泛运用。加强社会组织管理队伍建设,县级民政部门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工作,至少配备2人从事执法监管。(牵头单位:省民政厅;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

(十一)加快构建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对网络社会组织等新领域社会组织活动的监管,研究制定社会组织领域风险防控和化解措施;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的资格审查,探索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任前考察及综合评价制度,坚决把涉黑涉恶人员挡在门外;强化对社会组织资金的监管,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财政、税务、审计、金融、公安等部门参加的资金监管机制。加强风险评估、预警,严防黑恶势力和国内外“反华”组织通过人员、资金和网络等渠道向社会组织渗透。加大对非法社会组织的打击力度,依法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对被依法取缔后仍以非法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委网信办;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

(十二)持续提升依法自治水平。引导社会组织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协商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财务、人事、资产等管理规定,规范自身收费行为和评比达标表彰、各类庆典论坛等活动;支持枢纽型社会组织制定社会组织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加强对同类型、同性质、同行业、同领域社会组织的协调、指导和自律管理。(牵头单位:省民政厅;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

(十三)不断完善社会监督手段。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机制,依法引导社会组织定期公布组织、财务、活动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引入独立的第三方社会咨询评估机构参与社会组织评估,确保评估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畅通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和非法社会组织投诉举报渠道,定期向社会公告行政处罚和取缔情况;鼓励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等省有关部门)

(十四)依法畅通有序退出渠道。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执法监察力度,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对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依法撤销登记;研究制定被吊销、撤销社会组织的资产清算处置办法。(牵头单位:省民政厅;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

四、搭建服务平台,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

(十五)积极搭建社会组织服务平台。落实省委“三六八九”工作思路,为全省社会组织参与北京冬奥会筹办、乡村振兴、脱贫攻坚、污染防治等重点工作搭建服务平台,推动“社会组织跟党走”系列活动向重点领域和市县延伸;发挥河北特殊区位优势,搭建京津冀社会组织共治议事、协同治理等服务平台,吸引全国性和京津知名社会组织助力我省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整合全省公益慈善资源,搭建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行业服务平台,为全国知名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在我省开展活动提供保障;围绕全面提升行业和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科技类社会组织对标国内外先进模式、聚集省内外产学研资源、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搭建产学研服务平台。(牵头单位:省民政厅;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

(十六)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民生保障。每个县至少成立1家能够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的专业社会服务机构。完善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社区志愿者“四社联动”机制,学习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作用,使其成为创新社会治理、参与平安河北建设、服务群众多元需要的重要力量。(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委政法委;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

(十七)不断拓宽参政议政渠道。探索在政协设立社会组织界别,从全省社会组织负责人中推荐拥护党的领导、有社会影响力、有突出代表性、参政议政能力强的人大代表和政委委员人选,提升社会组织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话语权。(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十八)注重落实民主协商机制。建立各级党委、政府与社会组织良性互动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召开专题性、行业性会议,应邀请相关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定期举办社会组织专题民主协商会,听取我省社会组织发展的意见建议;在制定政府规章、公共政策、发展规划等事项时,通过举行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相关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牵头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

五、完善保障机制,确保措施落地见效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民政厅主要负责同志为召集人,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等部门参与的全省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全省社会组织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十)坚持示范引领。鼓励各地按照可复制、可推广原则,主动而为、务实创新,抓点促面、打造特色,在党建、资金、人才、政策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开展品牌社会组织创建活动,带动全省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二十一)注重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社会组织在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行业、服务群众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十二)抓好督促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好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工作。各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根据若干措施要求和职责分工,加强政策业务指导,切实履行相关责任。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掌握工作进展,推动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来源: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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